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成立于2001年11月,2002年1月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学会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学会的组织、联系作用,构建工作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平台,推动城市土地利用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紧扣社会、经济发展主题,与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关注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热点、难点和焦点,积极研究城市土地科学利用的规律,为政府部门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做铺垫工作。学会内设办公室、编辑部、课题部、培训部。目前,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45个,个人会员310人。
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8号六楼,邮编210029
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京市国土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he Land Resource Institute of Nanjing Municipality;英文缩写:LRINM。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南京市国土资源理论工作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从事国土资源管理、综合开发、租赁经营、房地产中介、地质矿产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科技、房屋设计等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学风,尊重科学,讲求实效,以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促进国土资源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科学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为目的,为南京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主管: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业务领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2—8号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
(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科学理论探讨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国土资源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学术水平和工作技术水平;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市场地价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国土资源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国土资源科学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
(六)编辑出版会刊,组织编写国土资源科技论文;
(七)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优秀人才,反映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推荐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成果、科普作品、优秀学术论文和国土资源管理优秀成果,奖励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章 会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会参加者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单位从事国土资源管理或相关专业工作,具有助工(或相当于助工)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毕业满一年、大专毕业满二年、中专毕业满三年,且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3.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在本市的国家、江苏省国土资源学会会员个人。
(五)单位会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土资源法制、国土资源经济、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地籍、测绘、地矿和房地产市场等方面,有学术研究实力的管理、教学、科研部门或单位;
2.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事业单位;
3.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会员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本会发出书面邀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会员单位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关专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在学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本会举办的科研、学术活动和专业咨询服务工作;
(七)会员单位应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或常务会员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同时,根据专业学会的特点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学术研讨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科技发明创造成果,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积极分子;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驻会的副理事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果因特殊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对本会和本学科有贡献的专家或领导干部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由副理事长主持)研究、处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资产管理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主管单位审查通过的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4日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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